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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900万为何无处讨-【资讯】

发布时间:2021-07-15 14:47:27 阅读: 来源:表盒厂家

借贷网讯 2008年6月,浙江市民张女士在原扬中工商银行营业部经理何卫华的陪同下,将900万元存入扬中工商银行,到期后却被银行告知已被他人分批转走。这到底是张女士与何卫华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还是银行的过错?昨日,省高级法院作出二审判决,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张女士要求扬中工行支付900万元存款及同期利息的上诉,维持原判。

张女士在诉讼请求中称,当日办理业务时,何卫华是在工行办公室与她签订的存款保管单和承诺函,她理所当然认为何卫华是银行员工,其并不知道此时何卫华已被工行解除合同,其在保管单和承诺函上加盖的工行公章是伪造的。因此,银行应当承担存款丢失的责任。

在一二审判决中,法院均肯定了张女士和扬中工行之间存在存款合同关系。对于张女士在开立账户和存款后进行的其他活动,是否属于在银行办理业务,法院审理后认为,并不能仅依据其相对人是否具有银行工作人员身份,办理地点是否在银行办公室来认定。

主审法官特别作出详细的法律解释,张女士在开立账户后,将银行卡、U盾及密码都交付和告知了何卫华,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意识到此行为的后果。庭审中张女士自述当时在台州华融担保公司工作,对此更应有明确的认知。何卫华的身份,有关行为的发生地点,都不影响张女士和何卫华之间进行的这些行为并非属于银行业务的认定,何卫华的行为也不构成表见代理。张女士在调查阶段也陈述其在存入900万元之后的半年时间,从何卫华等处获取137万元的高息。

因此,省法院审理后认为,存折是证明张女士与扬中工行之间储蓄存款合同关系成立的直接证据,基于该储蓄存款法律关系,扬中工行负有向张女士支付存款本息的义务。而如果因储户自己保管不善或主动授权他人保管,造成存款被他人取走,则银行无需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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