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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股飙涨6卷土重来真相曝光

发布时间:2021-01-25 15:21:55 阅读: 来源:表盒厂家

券商股飙涨6% 卷土重来真相曝光

点击查看>>>券商板块研报  “深港通”释放提速信号 券商股有望走出独立行情

券商保险改革红利值得期待

控股比“双松绑” 券商直投杠杆提升

“深港通”释放提速信号 券商股有望走出独立行情

据证券日报报道,2014年期间板块指数整体上涨157.88%。截至昨日收盘,国信证券、海通证券、广发证券、华泰证券、中信证券、招商证券、长江证券、国元证券、西南证券、东北证券的动态市盈率在21只券商股中较低,但估值最低的国信证券动态市盈率已达32.7倍。

从业绩角度来看,在21家上市券商中,国元证券、东北证券、宏源证券、广发证券、长江证券等5家公司发布了2014年三季度业绩快报,净利润同比增长均在10%以上。长江证券三季度净利润同比增长也逾五成,公司业绩快报显示,公司2014年1月份至9月份实现营业收入为31.11亿元,同比增长37.21%;净利润为12.27亿元,同比增长50.73%,每股收益为0.26元。

从行业基本面来看,作为2014年资本市场改革的重要举措,沪港通的出台能有效地为市场引入新的资金,自然利好蓝筹股。券商股成为当中的大赢家。新的客户、新的经纪业务、新的市场机遇等,随着沪港通的开闸,都是券商看得见摸得着的绝对利好。

对此,分析人士表示,“深港通”的渐行渐近有望刺激交易量的提升,而港股佣金率明显高于内地,参与“深港通”的券商的手续费收入和佣金收入有望大幅增长。在此背景之下,虽然前期券商股已大幅上涨,但2015年仍然有望走出独立于大盘的上涨行情。

券商保险改革红利值得期待

2014年最后一个多月,以券商保险为首的蓝筹股出现暴涨,2014年成立的次新基金中仅有三只产品成立以来业绩翻番。记者近日采访了其中成立以来涨幅最高的易方达非银ETF基金经理余海燕,其所管理的非银ETF2014年6月26日成立,到当年年底的净值增长率为137%,该ETF的联接基金目前正在银行等渠道发行。

余海燕认为,券商和保险股的业务都充分受益于股市回暖,业绩弹性极大,这两个行业过去一段时期的上涨和未来的走势都取决于资本市场的发展,特别是证券行业的改革创新红利。

据悉,非银ETF所跟踪的是沪深300指数中的非银行金融股,主要集中于券商和保险股,其中券商股约占七成,保险股约占三成。

余海燕表示,本轮资本市场的走牛是在中国居民家庭大类资产配置再调整的大背景下产生的,中国居民家庭大类资产的投资结构中,房地产占比过高,有六七成左右,股市的占比只有3%左右,而在美国,房地产和股市均约占投资资产的三分之一,未来国内投资者的股市配置有很大的提升空间。此外,降息后国内无风险利率的下行、资本市场的逐步开放等方面都有利于股市的发展。

具体到券商行业,余海燕表示,2014年的“国九条”和各类创新政策的出台启动了资本市场的全面创新改革,券商股已经走出以往过度依靠经纪业务的格局,目前两融、投行也都有很大的发展空间,经纪业务方面,股市成交量激增,12月出现过两次单日成交过万亿。2014年前三季度券商股净利润增长55%,从目前公布的月度数据来看,2014年全年的盈利增长还会明显快于前三季度的盈利增长速度。

在改革创新方面,IPO注册制改革有望最快今年开始实施,已有排队IPO企业的发行速度有望加快,有利于券商投行业务的发展,也有利于券商直投业务的快速发展,此外,今年资本市场还有望迎来ETF期权等交易新品的出现,券商未来创新业务的利润空间提升明显。

对于保险行业,余海燕表示,保险公司的投资收益也和股市有较大的相关性,在大类资产重构过程中,保险股的权益弹性有望回归。在改革创新方面,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即将试点,有望提升寿险公司的发展水平和中国的保险密度及深度。2014年前三季度保险行业净利润增长26%,全年增长速度有望更高。

此外,近期券商股和保险股的龙头公司纷纷在香港市场或国内市场再融资,融资后将用于相关业务发展,在券商和保险行业自身内延式发展基础上,还可以借助资本市场实现外延式发展,加快发展速度,股市放大器的效应会更加明显。

余海燕认为,易方达非银ETF联接基金是针对广大银行渠道投资者发行的,让更多投资者可以分享券商股和保险股的改革红利。不过,指数基金的收益与指数的表现紧密相关,适合高风险收益的投资者。(证券时报)

控股比“双松绑” 券商直投杠杆提升

处于行业转型周期下,券商各类业务的进化仍在持续。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了解到,日前中国证券业协会起草了《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对券商直投子公司业务的监管规则进行“更新”。

征求意见稿规定,券商对直投子公司,以及直投子公司对直投基金的持股比例下限有望被调降至51%和35%,但券商仍需对该类持股对象保持控制权,此外直投子公司及下属机构负债上限也得到扩大。

而在业内人士看来,对于直投子公司及直投基金持股比例下限的松绑,有望对券商直投业务的经营杠杆带来抬升,进而扩大券商的直投业务规模。

控股比再提直投杠杆

此次针对券商直投业务规则的重修,已是近三年来的第3次调整,早在2012年11月2日,中证协便下发了《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规范》(下称规范),而后又于去年1月3日对规范进行修订。

与此前规范相比,此次重修的征求意见稿就券商对直投子公司控股比例作出了新安排。

其中,券商可以同其他投资者共同出资设立直投子公司,其条件为券商持股比例需超过51%,及拥有子公司管理的绝对控制权;而直投子公司及下属机构设立直投基金时,直投子公司对基金管理机构的比例需在35%以上,且掌握控制权。

而按照此前规范要求,直投子公司需券商全资持有,对旗下基金管理机构,券商的出资亦不得少于51%。

这意味着,按照新规,券商对直投子公司及基金管理机构的持股比例下限将迎来“双降”。

除控股比例开放外,直投子公司负债经营的监管松绑也同时到来。

征求意见稿规定,“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可以负债经营。直投子公司非全资下属机构负债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或实缴出资总额的百分之四十”,且并未对负债期限进行约束;而在此前,直投子公司非全资下属机构及直投基金的负债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且负债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或实缴出资总额的30%。

在业内人士看来,征求意见稿对于控股比例下限及负债余额上限的调整,其效果仍将进一步抬高券商直投业务的杠杆。

“其实这是在放大券商在直投业务方面的杠杆,以减少对净资本的占用,同时扩大直投业务规模。”东部一家上市券商并购基金人士指出,“无论股权还是债权,最后的效果都是扩张实际控制的资产规模。”

值得一提的是,该办法对于券商直投子公司引入其他股东的情况亦设定了相应的门槛要求。

根据规定,参股直投子公司的其他投资者不得存在“最近3年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以及“最近3年在金融监管、税务、工商等部门以及自律管理、商业银行等机构存在重大不良记录”等情况。

“对于参股投资者资格的这个规定并不严格,应该算开了比较大的口子。”前述并购基金人士坦言,“以后券商还有希望通过这个口子开展股权激励等创新。”

“负面清单”变化有限

此外,有关征求意见稿中券商直投业务的“负面清单”的概念也引起了业内的较大反响,业内普遍认为,负面清单的执行有望提高券商直投业务的市场化程度。

征求意见稿规定,“以商业贿赂等非法手段获得投资机会,或者违法违规进行交易”;“对企业投资不得以企业聘请证券公司担任保荐机构为前提”;“违背国家宏观政策和产业政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将成为券商直投业务的四项“禁区”。

但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对照去年1月份修订的规范后发现,征求意见稿中的禁投事项与此前规定相比并无较大变化。

其中的一、三、四项禁令,在此前的规范中已有涉及,而“对企业投资不得以企业聘请证券公司担任保荐机构为前提”背后的“保荐+直投”模式此前就被禁止。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指出,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不得存在“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而在业内人士看来,这一规定仍然保留了监管层对征求意见稿的解释权。

“从形式上有变化,之前的规范没有将禁止项放在一起罗列,而新的征求意见稿把它们归纳为子公司的禁止行为。”中银律师事务所一位律师认为,“禁项中的其他行为的规定相当于协会仍然将解释权拿在手中。”

此外,针对原本规避争议较大的“保荐+直投”模式中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征求意见稿仍然与此前的规范保持了一致——即券商“担任拟上市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辅导机构、财务顾问、保荐机构或者主承销商”后,直投子公司不得对该企业进行投资。

其中,券商成为中介身份的确认时间点按照“签订有关协议”或者“实质开展相关业务”两个时点孰早的原则。

对于实质开展相关业务的解释,征求意见稿解释为“证券公司虽然未与拟上市企业签订书面协议,可以以证券公司召开拟上市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第一次中介机构协调会的日期认定”。

在业内人士看来,虽将时点划断为券商可否直投相关企业的标准,但在实际操作中,保荐+直投模式仍然存在提前沟通可能。

“实际开展业务的确定比较正式,但在这之前,不排除有券商和企业事先进行非正式沟通的可能。”上海一位投行人士认为,“先私下沟通投资,随后就进行辅导,就能绕开这一约束。”(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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