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意不好做女子欲讨回门面转让费
结果一分钱没拿到
九江新闻网讯(王苏平 记者 赵岑雨)在我市庾亮北路、大中路、九龙街,遍布着大大小小的门面。熟悉我市商业行情的人都应该知道,当上一任承租者将门面转让给下一任承租者的同时,往往会收取一笔门面转让费,这已是我市商铺门面转让的潜规则。那么,门面转让费究竟是什么?收取这笔费用合理吗?是不是要征得房东的同意呢?近日,浔阳区法院审理了一桩这样的案件。
手上有些闲钱的李女士于2014年3月在庾亮北路租下一套门面,当时的承租者郭先生收取了李女士一笔19万元的门面转让费。按照李女士所说,她在支付这笔钱时,明确要求需要房东同意才行。当时,郭先生说房东已经同意了。
不到一年,李女士的店面经营不善,在与房东的沟通时,她得知就门面转让费的事宜,郭先生根本没有和房东有过沟通。她认为自己出的那笔19万元太冤枉了,于是以不当得利为由,将郭先生告上法庭,要求退还门面转让费。
郭先生在答辩中说道,他们与房东的合同,签到2015年9月为止,其中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了郭先生有转让权。因此,他收取门面转让费合情合理。何况,他也没有强迫李女士支付这笔钱,是一个愿打、一个愿挨,怎么能因自己经营不善,就来找他退钱呢?
法院认为,门面转让费是指承租人将自己承租的门面转租给他人,在租金之外收取的额外费用。从法理上讲,门面转让费实际上是对优先租赁权的一种购买,是前承租者对自己合同权利的概括转让。前承租者在门面上长期经营,对门面进行了装修,并打下了人脉基础,这是一种无形的商业价值。因此,收取门面转让费是合法的。
法院根据以上理由,驳回了李女士的诉讼请求。
法理解析
门面转让费在我国都属于一种新鲜事物,目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根据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为的原则,收取门面转让费可以视作市场经济中的一个正常的经济现象,收取门面转让费也是商铺租赁中的一种交易习惯。只要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在当事人自愿平等协商基础上产生的门面转让费,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不需要征得房东同意等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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